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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雪梅与张淑琴、朱良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雪梅,张淑琴,朱良凤,陶连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63号原告:沈雪梅,女,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庆飞,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淑琴,女,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朱良凤(张淑琴的小姑子),女,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被告:陶连桂(张淑琴的婆婆),女,1939年7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沈雪梅与被告张淑琴、朱良凤、陶连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