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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军望与罗元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杨军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罗元勇,采煤工。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罗元勇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军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7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申请费1070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中新审 判 员  刘建军代理审判员  望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 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