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新区支行与被告岳雷雷、赵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新区支行,岳雷雷,赵彦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2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新区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新泰路**号。代表人赵寿林,行长。被告岳雷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李鹊镇。被告赵彦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李鹊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新区支行与被告岳雷雷、赵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