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道路与温州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路,温州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王道路。委托代理人:李洪武,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恩昌,总经理。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康鑫大厦105、106、201室。代表人:毛建军,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路诉被告温州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路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兆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