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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民管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太祥与魏钰钦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fontface="宋体">魏钰钦</font>,<fontface="宋体">王太祥</font>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管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钰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太祥。上诉人魏钰钦因与被上诉人王太祥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27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钰钦以原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于2015年8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魏钰钦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钰钦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桂刚毅审判员 代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