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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广杰与李广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杰,李广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李广杰,农民。被告李广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杰撤回对被告李广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邴兴飞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