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三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定兴县广大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喜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翠园街722。法定代表人高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康乐,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兴县广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贤寓镇百楼村。法定代表人田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喜增,个体户。上诉人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兴县广大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被��诉人徐喜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源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康乐、苏轩炜,被上诉人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艳芬、被上诉人徐喜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定兴县广大建材有限公司、徐喜增有合同关系,事实不清,应追加徐力新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房 勤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代理审判员 王宝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