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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开付与蒋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付,蒋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周开付,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16日。被执行人:蒋明洋,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6日。本院在执行周开付与蒋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冷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