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开付与蒋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付,蒋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周开付,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16日。被执行人:蒋明洋,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6日。本院在执行周开付与蒋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冷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