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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0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海涛与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涛,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2494号原告马海涛。委托代理人马振科。被告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1号。法定代表人赵小奇,该公司经理。原告马海涛被告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马海涛承担。审判员  周长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