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0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海涛与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涛,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2494号原告马海涛。委托代理人马振科。被告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1号。法定代表人赵小奇,该公司经理。原告马海涛被告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马海涛承担。审判员 周长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