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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50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公交车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韦云长,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5)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胡程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韦云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的45路公交车在南宁市云景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至“蓝山上城”小区人行横道时,黄某未按规定停车避让,车辆左前方与正在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被害人卢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黄某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血样登记表、警情详情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车检报告;证人莫某、罗某、凌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交通事故责任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黄某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的45路公交车在南宁市云景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至“蓝山上城”小区人行横道时,黄某未按规定停车避让,车辆左前方与正在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被害人卢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黄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当交警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于案发后通过亲属将28000元交到法院账户用于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血样登记表、警情详情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车检报告;证人莫某、罗某、凌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交通事故责任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黄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通过亲属将一小部分钱款交到法院账户用于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为此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杏人民陪审员  何月思人民陪审员  贾颜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雅婷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