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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蠡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杨某甲,农民。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9月17日登记结婚,1997年6月18日生女儿杨某乙,××××年×月×日生儿子杨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没有共同语言,被告长期在外唱戏,很少回家,从来不关心原告及孩子的冷暖,挣了钱也不给原告,导致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与2014年2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我与被告一直没有见面,没有和好可能,所以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保留抚养费的追索权。被告杨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9月17日登记结婚,1997年9月2日生女儿杨某乙,,××××年×月×日生儿子杨某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一般,因家庭生活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分居生活已达三年。被告长期在外至今双方没有联系,审理中经调查被告家人亦不能与之联系。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蠡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亦没有和好。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被告长期离家外出,原告两次起诉离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超过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经调解未能和好,视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杨某乙已成年,不存在子女扶养问题。婚生子杨某丙年龄尚幼,且被告长期在外,离婚后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原告主张抚养费自理,保留对被告追索抚养费的诉权,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予以采信。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依法审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杨某丙由原告原告杜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齐林飞审判员  齐旭光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