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高鹏、王秀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鹏,王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646号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振兴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振亮,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鹏,男,47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政法路广电小区2幢3单元401。被执行人王秀芳,女,47岁,汉族,现住址同上。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鹏、王秀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特字第2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鹏、王秀英设置抵押担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福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