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佘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69年6月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佘某某,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2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佘某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某某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佘某某可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湘宁审判员 林玉洁审判员 甄上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征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