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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焦云峰与重庆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云峰,重庆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九天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焦云峰,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宁,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世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长江,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辉,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九天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敬洲,董事长。原告焦云峰与被告重庆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九天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云峰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焦云峰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焦云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刘丽苹代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相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