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于呈峰与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252号原告:于呈峰,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锋,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曹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陈丛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从兰,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旭日,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陈从兰,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呈峰诉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旭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呈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呈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于呈峰负担。审 判 长 樊 瑾人民陪审员 马 莉 莉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连 星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