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终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建辉贸易公司与河南江河工贸有限公司、郝世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6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建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宗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一鸣,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江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峰,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世业(曾用名郝事业),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雏军伟,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顶山市建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江河工贸有限公司河南江河工贸有限公司、郝世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建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河南江河工贸有限公司、郝世业必须立即归还借款1222195.93元;一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河南江河工贸有限公司、郝世业承担。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平顶山市建辉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平顶山市建辉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顶山市建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自愿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平顶山市建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800元,减半收取7900元,由平顶山市建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0元,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亚超审判员 尚少辉审判员 张新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占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