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蒋庆丰与仓定明、解红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479-1号申请执行人蒋庆丰,居民。被执行人仓定明,居民。被执行人解红琪,居民。申请执行人蒋庆丰与被执行人仓定明、解红祺欠款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