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行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余定勇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初字第00132号原告余定勇,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3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5704-x。法定代表人杨发新,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中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肖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工作人员。原告余定勇诉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定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余定勇。审 判 长 张玉晶人民陪审员 姚 川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