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恢字第0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秦书贵与付骁勇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书贵,付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54-1号申请执行人秦书贵,男,汉族。被执行人付骁勇,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秦书贵与被执行人付骁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2)户民初字第013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2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商品房一套,因该房现存在抵押权,暂不宜处理,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先将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恢字第00054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超波审 判 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