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318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焱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24日夜,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已判决)夫妇二人从李某甲(已判决)处购买耕牛两头。经查,该两头耕牛系庞某某(已判决)和李某甲盗窃邓州市刘集镇厚桥村张某某家耕牛。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25000元。2、2013年8月4日夜,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夫妇二人从李某甲处购买耕牛两头。经查,该两头耕牛系庞某某和李某甲盗窃新野县王集镇史井村史某某家耕牛。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24500元。3、2013年9月3日夜,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夫妇二人从李某甲处购买耕牛三头。经查,该三头耕牛系庞某某和李某甲盗窃邓州市桑庄镇西桥村曹某某家耕牛。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31000元。4、2013年9月8日夜,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夫妇二人从李某甲处购买耕牛一头。经查,该耕牛系庞某某和李某甲盗窃邓州市小杨营乡杨岗村田某某家耕牛。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13000元。案发后,张某某被盗两头耕牛被追回并发还;史某某被盗的两头耕牛被追回并发还;曹某某被盗的三头耕牛被追回两头并发还。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新野县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甲、庞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史某某、曹某某、田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张某、曹某甲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耕牛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耕牛大部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以上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障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何 霞人民陪审员 冀芝兰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海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