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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深圳立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博鑫电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立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凯博鑫电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深圳立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婕。委托代理人蒋笑东,广东首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凯博鑫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谢晓波。委托代理人李明清,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凯博鑫电线有限公司在深圳平安银行的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8781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凯博鑫电线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87815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待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