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蒋兴碧与重庆市轩缘清洁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轩缘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号*栋*****号。法定代表人:周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兴碧。上诉人重庆市轩缘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蒋兴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巴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7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轩缘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市轩缘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轩缘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侵权案件,该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蒋兴碧系因其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商社汇从事保洁员工作时受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重庆市轩缘清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重庆市巴南区。被上诉人蒋兴碧选择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具有管辖权。重庆市轩缘清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