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珊婷与林榕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珊婷,林榕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王珊婷,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传江、李悌霖,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榕晖,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星燕,系公司同事。原告王珊婷与被告林榕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晓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珊婷委托代理人张传江,被告林榕晖委托代理人陈星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珊婷诉称,2015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配合被告到房管处办理尚东国际C楼23号店面的退房手续(该店面原告已经网上签约备案卖给原告),并约定被告必须于店面解约手续办妥之日支付给原告柒拾万元(该款系此前经人民法院调解应当支付的借款,但被告未按调解书约定时间支付),若被告未在当日支付该柒拾万元款项,被告除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外,应另外赔偿原告违约金20万元。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配合被告到泉州仲裁委调解,并到房管局办理店面的解约手续。但上述解约手续办完后,被告直到起诉时都未能按约定付给原告柒拾万元款项,原告故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0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林榕晖承认原告王珊婷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请求,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以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宜。根据合同约定“若林榕晖未能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给王珊婷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则林榕晖除应承担继续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外,应另赔偿王珊婷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调解书确定的第一期欠款剩余拾伍万伍仟伍佰元应当于2015年8月15日前还清”。故该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15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欠款855500元的逾期付款天数为28天,参照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内的贷款年基准利率为4.85%,则日贷款基准利率为4.85%÷12个月÷30=0.013%。参照该日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即0.052%)计算逾期违约金计1245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榕晖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珊婷截止到起诉之日(2015年8月27日)止的违约金12456元,以20万元为限,被告林榕晖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珊婷负担2038.6元。被告林榕晖负担11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艳月附注:一、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