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田户县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户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357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户县,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户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健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户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田户县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行至临渭区田市镇腊杨村粮站十字上坡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后退,与常金峰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陕E737**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车辆受损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本次事故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户县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常金峰不负事故责任。经对被告人田户县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79.0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户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常某某、郝某某证言、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等证据与被告人田户县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户县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户县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田户县在侦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户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文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