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7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张通化与赵龙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通化,赵龙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751-2号申请执行人张通化,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龙均,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通化与赵龙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张通化依据(2015)未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将陕A877**号车辆交付张通化,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龙均于2013年3月已将涉案车辆陕A877**号抵押案外人杜江,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751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 丰打印人:田丰校对人:王朗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