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钟亮诉被告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亮,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钟亮,男,汉族,无业,住吉林省被告施明,男,汉族,无业,住前郭县原告钟亮诉被告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亮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钟亮承担。剩余诉讼费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