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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4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秦元法与姜超、姜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元法,姜超,姜广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334号原告秦元法,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姜超,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姜广东,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元法与被告姜超、姜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书强审 判 员  马真安人民陪审员  司品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绪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