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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许传波与商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传波,商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411号原告:许传波,男。被告:商金良,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传波与被告商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传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许传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振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