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许传波与商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传波,商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411号原告:许传波,男。被告:商金良,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传波与被告商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传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许传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振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