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蔡正国与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蔡正国,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391号申请执行人蔡正国。被执行人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尚志杰。申请执行人蔡正国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6478.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36478.50元未受偿,因案情复杂,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都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2391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 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