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濮央与夏国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央,夏国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濮央,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甘肃省高台县人。被告夏国平,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高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濮央诉与被告夏国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濮央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49元,退还其174.5元。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