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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灿之与高富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595号原告:唐灿之,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熊小东,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富东,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唐灿之诉被告高富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灿之委托代理人熊小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富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灿之诉称,2011年至2012年,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广告牌等业务,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加工费用,2013年9月23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用2468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在同月底付款10000元,余款于同年底付清。同年10月30日,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但之后被告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付清欠款1468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高富东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唐灿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高富东于2013年9月23日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24684元,且已于2013年10月30日给付10000元,尚欠14684元。高富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认定。高富东未到庭质证,本院依法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10月底,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广告宣传牌等业务,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加工费用。2013年9月2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用2468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在同月底付款10000元,余款于同年底付清。同年10月30日,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余款14684元,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广告宣传牌,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对价。现被告尚欠原告部分加工费用,显已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之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高富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富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唐灿之加工费14684元;二、驳回原告唐灿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元,由被告高富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殷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