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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郝福梅与邢宏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宏鹏,郝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宏鹏。委托代理人程予民,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德利,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福梅。委托代理人胡子勇,新乡市卫滨区胜利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郑红霞,新乡市卫滨区胜利法律服务所。上诉人邢宏鹏与被上诉人郝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宏鹏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新牧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宏鹏的委托代理人程予民,被上诉人郝福梅的委托代理人胡子勇、郑红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新牧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邢宏鹏。审判长  王大鹏审判员  陈 洁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