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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9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金梅与陆军、石嘴山市世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梅,陆军,石嘴山市世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姬红,田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975-1号原告王金梅,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玲,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军,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石嘴山市世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姬红,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田举,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金梅与被告陆军、石嘴山市世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姬红、田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怀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