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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夏某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