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南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360-1号原告南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园东路某批发市场XX栋XX号。法定代表人:林某。担保人黄某。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XX号上东国际XX栋XX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黄某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