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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游小兵与陈雪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小兵,陈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游小兵,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陈雪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游小兵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雪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