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游小兵与陈雪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小兵,陈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游小兵,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陈雪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游小兵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雪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