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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4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4864号原告张海银,男,汉族,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王昌明,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张海银诉被告王昌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海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银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的情形,据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银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