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0年4月1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蒲某某,男,生于1978年1月2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以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雷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