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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廖兆华、黄启珍与黄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兆华,黄启珍,黄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廖兆华,居民。原告黄启珍,居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彩俊,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兆华、黄启珍诉被告黄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兆华、黄启珍以其请求事项在另案中一座处理,本案再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兆华、黄启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兆华、黄启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廖兆华、黄启珍负担。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