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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关洪达诉王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洪达,王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287号原告:关洪达,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权,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洪达诉被告王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洪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