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白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白某,女,农民。被告张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刘三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