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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义刑初字第0013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6月1日生于辽宁省义县,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义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肖彦春,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奎金、助理检察员任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肖彦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5日21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辽GEH1**号小型越野车沿锦州市义县稍户营子镇至凌海市石山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2公里处,义县张家堡乡石佛堡村内路段,与同方向行人张某甲相撞,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义县交警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公诉机关针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21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辽GEH1**号小型越野车沿锦州市义县稍户营子镇至凌海市石山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2公里处,义县张家堡乡石佛堡村内路段,与同方向行人张某甲(殁年13岁)相撞,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义县交警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过程。2015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0000元,另支付丧葬费23155元。张某甲亲属对李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李某某的责任。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张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案件来源、侦破过程等情况。3、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该起事故的案发现场及车辆情况。4、血样提取登记表、辽希司法鉴定中心(2015)酒检鉴字第182号乙醇检测报告单证实未在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5、尸检照片、义县人民医院(2015)尸检字第29号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张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重度损伤当场死亡。6、李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资格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8、协议书、收条、委托书、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0000元,另支付丧葬费23155元。张某甲亲属对李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李某某的责任。该协议已履行完毕。9、证人张某乙、宋某某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的过程。10、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李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30日被逮捕的情况。1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发过程情况。以上证据均已经当庭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肇事后主动报案,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庆华代理审判员  蒋玉娇人民陪审员  王福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龚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