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书玲诉被告鲍立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书玲,鲍立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43号原告冯书玲,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剑英,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尖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立功,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书玲诉被告鲍立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书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书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书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2534元,由原告冯书玲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国审 判 员 刘佰平人民陪审员 张丽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