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商初字第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邹平县九户顺达联合运输队与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刘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九户顺达联合运输队,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刘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890-1号原告邹平县九户顺达联合运输队。住所地:邹平县九户镇驻地。负责人杨德庆。被告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南站镇石村。被告刘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九户顺达联合运输队与被告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刘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刘原17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刘原17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贤村审 判 员 刘建刚人民陪审员 时伟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