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久隆棉花加工厂与被告李金涛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308号原告武城县久隆棉花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杨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房玉忠,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慧生,山东雁震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金涛,男,197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城县久隆棉花加工厂与被告李金涛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城县久隆棉花加工厂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城县久隆棉花加工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城县久隆棉花加工厂撤回对被告李金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武城县久隆棉花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国洪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雪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