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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4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远与陈俊广、杜玲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远,陈俊广,杜玲莉,浙江博派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245号申请执行人:吴远。被执行人:陈俊广。被执行人:杜玲莉。被执行人:浙江博派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广。申请执行人吴远与被执行人陈俊广、杜玲莉、浙江博派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2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2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华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