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董某、秦某甲与秦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人秦某甲。被执行人秦某乙。申请执行人董某、秦某甲与被执行人秦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秦某甲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秦某乙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4.8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某乙自动将上述案款人民币3224.8元交至本院,现本院已将上述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交纳,现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