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中壹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蒋才衡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中壹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蒋才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中壹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罗湖区北湖一路碧翠豪城27-30座首层9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建强。被执行人:蒋才衡,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中壹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才衡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蒋才衡应赔偿135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7.4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依法扣划蒋才衡银行存款5982.2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60.41元,余款5821.86元已转退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号,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委托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区敬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