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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金柱与任广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柱,任广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790号原告李金柱。被告任广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金柱诉被告任广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柱诉称,2014年4月原告经许长宝介绍在被告任广生的沙河子村铁路车辆段民房工地工作,原告工作30天,每天工资11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500元,现尚欠原告2800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4月15日将余款给付原告,但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8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15日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期间的利息。2015年9月16日本院对原告进行询问,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任广生的身份信息,但原告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被告的姓名、住址,但未提供其他身份信息,且被告未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处居住,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金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