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向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伟与徐玉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徐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向民初字第497号原告王X,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XX,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徐XX,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X与被告徐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徐XX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佳木斯市郊区富强社区,本案应移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佳木斯市郊区富强社区出具证明证实,被告徐XX自2014年4月至今居住在佳木斯市郊区富强社区已超过一年,本案应由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静波 来源:百度搜索“”